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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5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占明与马凤云、王奇、王亚红、王亚男、王亚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明,马凤云,王奇,王亚红,王亚,王亚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812号原告王占明,男,6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马凤云,女,5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奇,男,2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亚红,女,28岁,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亚男,女,29岁,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亚娟,女,31岁,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明与被告马凤云、王奇、王亚红、王亚男、王亚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由原告王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隽  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宝多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