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占明与马凤云、王奇、王亚红、王亚男、王亚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明,马凤云,王奇,王亚红,王亚,王亚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812号原告王占明,男,6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马凤云,女,5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奇,男,2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亚红,女,28岁,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亚男,女,29岁,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亚娟,女,31岁,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明与被告马凤云、王奇、王亚红、王亚男、王亚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由原告王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隽 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宝多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