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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领与王青海、代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领,王青海,代书艳,孔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118号原告李领,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青海,男,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代书艳,女,1989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孔米华,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领与被告王青海、代书艳、孔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领诉称,2015年3月29日,被告王青海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通过被告孔米华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6分,双方约定2015年4月28日之前还款,如不按时归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由被告孔米华为其做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青海拒不归还。被告代书艳系王青海之妻,并且此笔债务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代书艳应对此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未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综上,本案被告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领对被告王青海、代书艳、孔米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