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4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爱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爱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4277号原告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60号平房1号。法定代表人韩海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欣,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卿卿,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国。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国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劲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劲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宗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