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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刘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29号罪犯刘军,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大刑一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9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7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3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1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8月因监控法轮功获记功奖励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12月因担任纪律监督员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军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卡、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