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绵竹市忠宝机械厂与德阳市北森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竹市忠宝机械厂,德阳市北森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财保7号申请人绵竹市忠宝机械厂,住所地绵竹市孝德镇大乘村。负责人李某某,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德阳市北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华山南路二段537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申请人绵竹市忠宝机械厂因被申请人德阳市北森机械有限公司欠加工款112320元未按期支付,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德阳市北森机械有限公司在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了登记在陈炯名下的渝B8***7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德阳市北森机械有限公司在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3万元);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渝B8***7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仇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