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从响盗窃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78号罪犯李从响,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高桥镇岩底村,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月22日作出(2007)益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2004)宁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以李从响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7年2月5日交付执行。2007年2月15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481号刑事裁定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益刑执字第9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反省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制鞋劳作以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服从生产管理,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从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从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2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