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民与被上诉人徐鑫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徐鑫,袁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鑫,男,汉族,1987年5月1日生。原审被告袁珊珊,女,汉族,1989年1月5日生。上诉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XX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赵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