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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民与被上诉人徐鑫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徐鑫,袁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鑫,男,汉族,1987年5月1日生。原审被告袁珊珊,女,汉族,1989年1月5日生。上诉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XX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赵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