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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解某甲、陈某与解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甲,陈某,解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111号原告:解某甲,男,1959年7月1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陈某,女,1925年12月17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某乙,男,1954年8月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解某甲、陈某与被告解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解某甲、陈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解某甲、陈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宫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百玲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