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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霞与邓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霞,邓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22号原告周霞,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邓明江,男,195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霞诉被告邓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霞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要求对被告邓明江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周霞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邓明江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赠与、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永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窦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