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徐志纯与游善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纯,游善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2983号原告:徐志纯。委托代理人:魏伟,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辉,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游善军。委托代理人:秦小勇,泰州市姜堰区梁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纯与被告游善军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志纯负担。审判员 钱忠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