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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朱立银与朱广辉、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银,朱广辉,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411号原告:朱立银,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广辉,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址。被告: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银诉被告朱广辉、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愿意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朱立银负担。审 判 长 张 野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人民陪审员 吴至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岳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