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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4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