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4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