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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刑更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张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142号罪犯张飞,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银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0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二季度表扬,2014年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记功,现计分考核累计104分。建议对罪犯张飞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零十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对该犯的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二季度表扬,2014年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记功,自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计分考核累计104分。另查明,该犯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关于对该犯的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飞减刑一年三个月十天,刑期自2010年7月2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庆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