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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392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安军,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利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