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燕与陈华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陈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45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刘燕,女。被告陈华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诉被告陈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议达成一致,故原告刘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撤回对被告陈华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合计1350元由原告刘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学 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