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5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青岛方圆达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与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方圆达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518-1号原告青岛方圆达橡胶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刚,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村。组织机构代码:73728454-6。委托代理人李斌、杨国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乡东毛铺村。委托代理人李书选,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第三人基本情况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负责人张玉峰,该行行长。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5421811-6。委托代理人毛明、魏爽,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方圆达橡胶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诉至本院。同日原告青岛方圆达橡胶机械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该张票据(30500053∕24690021)金额800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了冻结该票据金额800000元。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被告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管申请。被告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不服本院裁定,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了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公安局胶公(阜安)立字第(2014)00607号立案决定书,该案件中涉及本案的银行承兑票据(30500053∕24690021)。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故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票据,正在公安部门的立案侦查过程中,该票据标的权利归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方圆达橡胶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还原告。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青岛方圆达橡胶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郜付林审判员 朱恒军审判员 丁心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新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