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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孔海霞与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海霞,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933号原告:孔海霞,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上官永岗,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XX峰,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党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广保,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孔海霞诉被告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孔海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海霞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孔海霞负担。审 判 长  孙玉红审 判 员  蒋春阳人民陪审员  曹 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