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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马正永与马正虎、王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永,马正虎,王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664号申请执行人马正永。被执行人马正虎。被执行人王林利。马正永申请执行马正虎、王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509700元,执行费人民币7497元。申请人依据(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且名下无车辆无房产,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66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施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