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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唐国承与李建平、陈丽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承,李建平,陈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保2号原告唐国承,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李建平,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丽花,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承与被告李建平、陈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建平持有的莆田市隆蒲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及相应收益(包括股息、分红、股权转让所得、处置公司财产所得),上述保全的金额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原告唐国承自愿提供的其所有的车牌号闽B×××××跨界高尔夫小型轿车及案外人黄国森提供的其所有的车牌号闽B×××××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唐国承提供的其所有的车牌号闽B×××××跨界高尔夫小型轿车及担保人黄国森提供的其所有的车牌号闽B×××××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也相应地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李建平持有的莆田市隆蒲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及相应收益(包括股息、分红、股权转让所得、处置公司财产所得),上述保全的金额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二、查封原告唐国承所有的车牌号闽B×××××跨界高尔夫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案外人黄国森所有的车牌号闽B×××××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健美人民陪审员  林文腾人民陪审员  姚勇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倪政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