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125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以私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许 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卡毛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