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43杨采权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43号罪犯杨采权,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8月17日作出(2000)吉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采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采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赣刑一终字第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中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0年12月22日入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改造,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赣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以(2012)吉中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4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采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4次,单项表扬4次,被禁闭处罚1次,建议本院对杨采权减刑十六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采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4次,单项表扬4次,被禁闭处罚1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采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罪情节恶劣,且未能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故依法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采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