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立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9-24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洪训、郭荣尚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洪训;郭荣尚;郭洪举;郭洪刚;郭林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立保字第383-1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郭洪训,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郭荣尚,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郭洪举,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郭洪刚,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郭林楠,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冠立保字第38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郭洪训、郭荣尚、郭洪举、郭洪刚、郭林楠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6年2月1日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冠立保字第38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