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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起诉人何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991号起诉人何静,女,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收到何静的起诉状。何静诉称:原告是西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的统计干部,由于领导工作失误,1997年套改工资时按工人给我套改,又因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二个月后挂岗,2003年元月按工人给我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没有退休证、没有医保、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独生子女费,少缴了养老金。自2004年起,原告屡次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反映问题,均未得到解决。由于单位的过失,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造成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西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1、恢复原告统计干部身份,按规定重新办理2007年的退休手续。2、补缴养老金。按规定给够我五年内退工资(2002年-2007年)、三年的挂岗生活费(1997年-2007年)。3、按规定解决看病、住院的医疗费问题、独生子女费问题、住房公积金问题、并要求单位赔偿随时。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西安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已无劳动关系。现因退休时间及退休身份问题、请求单位补缴养老金问题及其他相关退休待遇问题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何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铁 虹审判员 鲁双叶审判员 刘继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敏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