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包维忱、包维平、包维珍、包维云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黄岭岗电站、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维忱,包维平,包维珍,包维云,本溪满族自治县黄岭岗电站,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包维忱,男,1952年8月17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辉,系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包维平,女,1959年12月9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包维珍,女,1949年8月7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包维云,女,1962年12月3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包维平、包维珍、包维云共同委托代理人包维忱,系本案原告。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黄岭岗电站。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黄岭岗。组织机构代码:57428417-X。投资人朱晔琦。委托代理人朱文胜,男,1964年2月5日生,回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系本溪满族自治县黄岭岗电站实际投资人,住址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药萍,女,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系本溪市机电工程学校教师,住址本溪市平山区。系朱晔琦母亲。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法定代表人沈钧,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昌玉,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育才路。法定代表人马���明,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雅萍,系该镇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维忱、包维平、包维珍、包维云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黄岭岗电站、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维忱、包维平、包维珍、包维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维忱、包维平、包维珍、包维云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维忱、包维平、包维珍、包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收取1650元,由原告包维忱、包维平、包维珍、包维云共同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徐 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潘雨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