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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陶英海、赵玉香诉周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英海,赵玉香,周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陶英海,无职业,住双辽市辽西街。申请执行人赵玉香,住双辽市辽南街。被执行人周贺,男,32岁,住双辽市郑家屯街陶英海、赵玉香诉周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了(2015)双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贺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陶英海、赵玉香尚欠购房款29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民重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闫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