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戴欣与石家庄市滔捷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欣,石家庄市滔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449号原告戴欣。被告石家庄市滔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36号万达广场娱乐楼一层。法定代表人胡立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欣与被告石家庄市滔捷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欣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戴欣负担。审判员  周德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泽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