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陕西海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高速公路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海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高速公路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海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号。被执行人陕西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号。关于陕西海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高速公路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海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高速公路开发公司银行存款556621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世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