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0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海军、叶书明等与冯铁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鲁建华,鲁坤,陈幸福,周大保,周建保,叶全喜,叶树明,王月华,梁小福,叶志学,刘金汉,冯铁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2016号原告刘海军,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鲁建华,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鲁坤,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真阳。原告陈幸福,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周大保,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周建保,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叶全喜,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叶树明,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王月华,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梁小福,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叶志学,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刘金汉,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诉讼代表人李海军、叶树明,身份信息同上。被告冯铁良,男,约50岁,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铁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冯铁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军、鲁建华、鲁坤、陈幸福、周大保、周建保、叶全喜、叶树明、王月华、梁小福、叶志学、刘金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 审 判员 李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兼) 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