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2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边静与边康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静,郝玉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434号原告边静,女,1956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郝玉英,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被告兼被告郝玉英的委托代理人边康,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原告边静与被告边康、郝玉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綦宗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静,被告兼被告郝玉英的委托代理人边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静诉称:我与边康系姐弟关系,边康与郝玉英系夫妻关系。我在父母边书祥、唐荣琴生前一直与其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大街42号10号楼3门×层×号(以下简称×号)房屋。唐荣琴于2013年12月4日去世。边书祥于2013年12月10日去世。2013年12月13日,边康将我轰出房屋,致使我无房居住。我与边康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号房屋归我所有,二审维持原判决。2015年6月25日,我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诉至法院要求:1、边康、郝玉英将×号房屋腾空并返还给我;2、诉讼费由边康、郝玉英承担。被告边康、郝玉英辩称:我们系夫妻,自结婚后一直在×号房屋居住。虽然×号房屋经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归边静所有,但是边静确实存在遗弃父母、转移财产行为,因此法院判决不公。2015年5月23日,我们取得一套廉租房,但每月需缴纳租金,因为没有钱,所以房屋一直空置。我们连搬家的钱都没有,现在没有腾退条件,故我们不同意腾退。经审理查明:边静与边康系姐弟关系,边康与郝玉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9日,经本院判决确认×号房屋归边静所有。边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15年6月25日,边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边康、郝玉英在该房屋内居住。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4)丰民初字第10570号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208号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权属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争议房屋登记于边静名下,边静有权要求边康、郝玉英返还房屋、排除妨害。考虑到边康、郝玉英腾退房屋需要一定时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本院酌情确定腾退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边康、郝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大街42号10号楼3门×层×号房屋,并返还原告边静。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边康、郝玉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綦宗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