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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海东联合毛纺厂与董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东联合毛纺厂,董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447号原告上海海东联合毛纺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倪木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明,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丁妹,上海市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海东联合毛纺厂与被告董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海东联合毛纺厂与被告董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审理。审判员  陶郑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沈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