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冯丽诉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丽,女,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546号205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九路88弄409号。上诉人冯丽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错误采信被上诉人所谓的合作关系的抗辩意见,从而全部否认上诉人所提交的关于指向借款事实的多份证据,有悖事实与法律,显然对上诉人不公。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然根据原审案卷证据材料,无法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原审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