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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18号罪犯郝国军,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因盗窃罪判处罪犯郝国军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7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于2013年5月9日送陕西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郝国军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郝国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2个积极,建议对其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国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郝国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国军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