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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涛诉被告胡士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涛,胡士海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财保16号申请人刘海涛,住址松原市。被申请人胡士海,个体业主。住址松原市。申请人刘海涛因与被申请人胡士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士海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繁荣街,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14330号,53幢,112室,建筑面积74.3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生所有的×××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士海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繁荣街,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14330号,53幢,112室,建筑面积74.3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对担保人王生所有的×××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 蕊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吉0721财保16号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申请人刘海涛与被申请人胡士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对被申请人胡士海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繁荣街,松房权证宁字第00014330号,53幢,112室,建筑面积74.3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附:(2016)吉0721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前郭县人民法院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