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万民初字第06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学诉被告建平县双鑫矿业有限公司,徐泽军,徐影,张守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学,建平县双鑫矿业有限公司,徐泽军,徐影,张守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6849号原告张亚学。被告建平县双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聪。被告:徐泽军。被告:徐影。被告:张守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学诉被告建平县双鑫矿业有限公司,徐泽军,徐影,张守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亚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张亚学负担。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