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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万民初字第06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学诉被告建平县双鑫矿业有限公司,徐泽军,徐影,张守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学,建平县双鑫矿业有限公司,徐泽军,徐影,张守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6849号原告张亚学。被告建平县双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聪。被告:徐泽军。被告:徐影。被告:张守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学诉被告建平县双鑫矿业有限公司,徐泽军,徐影,张守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亚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张亚学负担。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