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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福与被执行人王洪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福,王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庞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洪福,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福与被执行人王洪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玉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