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莫仁能与甘国礽、覃卢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仁能,甘国礽,覃卢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999号原告莫仁能。被告甘国礽。被告覃卢露。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仁能诉被告甘国礽、覃卢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莫仁能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仁能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仁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莫仁能负担。审 判 员 陈小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晓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