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佳文与宋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文,宋尊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朱佳文,居民。法定代理人:朱万顺,居民。委托代理人:蒋永东,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尊峰,居民。本院于2015年02月12日受理原告朱佳文与被告宋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02月01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佳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天山审判员 毕文明审判员 晁山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武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