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牡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佳文与宋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文,宋尊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朱佳文,居民。法定代理人:朱万顺,居民。委托代理人:蒋永东,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尊峰,居民。本院于2015年02月12日受理原告朱佳文与被告宋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02月01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佳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天山审判员  毕文明审判员  晁山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武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