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闫占国与夏常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占国,夏常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闫占国。被执行人夏常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占国申请执行夏常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夏常余涉嫌犯罪,现被羁押于金塔县看守所,我院依法查询其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款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位于金塔县红墩子农场的部分房屋及未完工建筑,我院已依法查封,暂时无法处分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7954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719元缓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陈 毅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