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立保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9-24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新梅、牛玉群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新梅;牛玉群;牛扬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立保字第347-1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谭新梅,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牛玉群,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牛扬扬,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冠立保字第3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谭新梅、牛玉群、牛扬扬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6年2月1日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冠立保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