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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行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华泽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81行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泽辉,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退休职工。上诉人华泽辉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行立字第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泽辉上诉称,上诉人对被告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红兴隆人社局)、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红兴隆社保局)依据(2015)红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予以立案,上诉人华泽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行立字第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依法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华泽辉对红兴隆人社局、红兴隆社保局依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应当予以立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行立字第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二、本案由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