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邓志民与邵立峰、郑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民,邵立峰,郑慧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邓志民。被告邵立峰。被告郑慧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民诉被告邵立峰、郑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志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邓志民负担。审 判 长 吕军鹏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