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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邓志民与邵立峰、郑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民,邵立峰,郑慧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邓志民。被告邵立峰。被告郑慧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民诉被告邵立峰、郑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志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邓志民负担。审 判 长  吕军鹏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