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红军与李燕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军,李燕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陈红军。被告:李燕美。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军与被告李燕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红军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红军负担。审判员 陈益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夏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