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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红军与李燕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军,李燕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陈红军。被告:李燕美。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军与被告李燕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红军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红军负担。审判员  陈益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夏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