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林睿诉林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睿,林明,薛荣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林睿。被告林明。被告薛荣娣。原告林睿与被告林明、薛荣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明、薛荣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睿诉称,2014年1月21日,被告林明以在上海办企业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因原告与林明系同村老乡,故同意了被告林明的请求。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给付了被告13万元,被告在收到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13万元的借条,并口头答应只是周转几个月,故没有约定利息。直到2014年6月2日被告仍尚欠原告10万元未归还,在被告一再保证尚欠借款10万元在一个月之内一定归还的情形下,原告将原先出具的13万元借条还给被告,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10万元的借条。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分文未还。原告特具状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明、薛荣娣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被告林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林睿借款13万元。原告通过金溪县工商银行账户将13万元借款转入被告林明的账户内,被告林明收到转入的借款13万元后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林明于2014年6月2日已清偿了原告3万元本金,同日被告林明向原告林睿出具了1张10万元的借条,原告便将早先13万元借条还给了被告林明。然而时至今日,被告未清偿原告分文。庭审中原告林睿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薛荣娣共同清偿原告借款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及庭审笔录内容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明尚结欠原告林睿借款10万元,因有被告林明于2014年6月2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故本院予以认定。因林明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则视为不计算利息,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其借款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薛荣娣共同清偿原告借款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清偿原告林睿借款本金1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建然人民陪审员 黎爱华人民陪审员 陈菊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冰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