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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守亮与张法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亮,张法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410-1号原告:杨守亮。委托代理人:张鹏飞,寿光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亮诉被告张法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守亮另有同类型案件在鉴定中,鉴定结论涉及本案的处理结果,故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方 璇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人民陪审员  邢子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