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守亮与张法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亮,张法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410-1号原告:杨守亮。委托代理人:张鹏飞,寿光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亮诉被告张法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守亮另有同类型案件在鉴定中,鉴定结论涉及本案的处理结果,故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方 璇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人民陪审员 邢子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