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勃瑞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勃瑞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45号原告:上海勃瑞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勃。委托代理人:尹国荣。被告: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丹。原告上海勃瑞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勃瑞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勃瑞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勃瑞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6元,减半收取1903元,由原告上海勃瑞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瑛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