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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民终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育林与张志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育林,张志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育林,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军,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负责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上诉人王育林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民初字第04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王育林经书面通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予交纳,且其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育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靳宝维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