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闵行区华漕镇纪东村民委员会与上海宏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闵行区华漕镇纪东村民委员会,上海宏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87号原告上海闵行区华漕镇纪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钱伟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永滨,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宏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闵行区华漕镇纪东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宏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