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金水与丘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水,丘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30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水,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秋金,女,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水与被执行人丘秋金(2015)汀民初字第25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栋、店面二间,现已被本院查封[见(2015汀执字第859号案)],正在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235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邹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