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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孙金成与郑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成,郑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8号原告孙金成,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静,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楠,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亮,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成与被告郑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学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嘉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