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4号罪犯邓辉,男性,1986年9月24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藏族,初中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青羊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期间,本院对其已作两次减刑,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17日。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邓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剩余刑期较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辉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锐